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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水利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8-01-17 【字号 】双击自动滚动屏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泉州市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QUANZHOUHYDRAULICENGINEERINGSOCIETY,缩写为QZHES

第二条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泉州市水利水电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市水利水电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水利水电科学技术工作者,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水利水电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挂靠单位是泉州市水利局。

第五条本会办公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津淮路中段水电大厦,邮政编码:36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经验;

(三)编辑出版本会会讯及其他有关的学术书刊;

(四)开展民间水利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与台港澳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探讨和研究,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设;

(六)配合本会挂靠单位,开展知识创新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中介业务。接受委托,承担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设计文件预审、评审;科技成果鉴定与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整编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八)举荐科技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及时反映水利水电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在水利学科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水平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助理工程师职务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二)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水利水电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水利水电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水利水电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者;

(三)虽非大学、大专、中专毕业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当于上一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工作人员;

(四)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系统工作多年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九条凡要求入会者,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通过评选,获得本会颁发的有关奖励;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按规定获取咨询劳务收入。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撰写论文,提供信息,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咨询、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四)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水利及相关专业的学术团体,以及科研、教学、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单位会员,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2、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3、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任务;4、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5、缴纳会费和资助学会经费。

第十四条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呈报市科协审核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两年以上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凡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藉从被剥夺政治权利之日起,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工作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立和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学会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推荐优秀成果,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人选应是会员中在学术上积极求进、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个别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专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理事候选人的产生,根据各县(区、市)和基层单位的会员人数,协商分配其名额,由各县(区、市)、泉州市水电局和市局直属单位的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人选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中、青年水利科技工作者比例应不低于30%。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应由本人或推荐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秘书一人,其任期一般与本会事理相同,并与理事会同步换届。各专业组每年至少召开或举行一次学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会各专业组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组的工作和学术活动计划;

(二)按照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的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推荐本专业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技人才;

(四)在本学会及其他学会的相关专业之间进行学术上的联系与交流;

(五)承办本会交给的有关本专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连任最多一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当选。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事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泉州市水利学会秘书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会员中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聘任。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主持。

第三十一条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可设置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等名誉职务。上述名誉职务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有关部门补助;

(三)咨询活动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活动收入;

(六)个人、团体或单位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0814日经本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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